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园区xx号。确认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某某大厦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赫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格尔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中路某某巷xx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某某街道,暂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某某路。
被告青海互助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某某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程某某、青海互助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 承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孝前花
书 记 员 张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