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亚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袁德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彬与被执行人袁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以(2021)皖1602执22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德富名下车牌号为川QA××××号红旗牌汽车一辆,于2021年6月2日以(2021)皖1602执22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德富名下坐落于高县蕉村镇青坪村岩田组2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高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袁德富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德富名下坐落于高县蕉村镇青坪村岩田组2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高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德富名下车牌号为川QA××××号红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德富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