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复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国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复员因与被申请人朱国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2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复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朱国时生产种子是为了盈利,不是自繁自用。刘复员没有付钱是因为担心种子有质量问题。二审认定韭菜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缺乏依据,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即使涉案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免除朱国时提供种子检疫证的义务,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朱国时出售的种子确实有质量问题,发芽率低。本案判决给付利息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韭菜并非主要农作物,在没有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韭菜种子,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植物检疫条例》虽然规定了调运种子之前必须进行检疫,但是否检疫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审认定刘复员与朱国时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刘复员虽称朱国时出售的种子有质量问题,但其在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作出前未曾提出过种子质量问题,且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刘复员拖欠应付的货款不予支付,原审判令刘复员给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刘复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复员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段军英 审判员 葛瑞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叶海涛 书记员冯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