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汪丽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贺树根与被告汪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树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树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汪丽民返还贺树根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银行法定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汪丽民未作答辩。
原告贺树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被告质证
被告汪丽民未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贺树根与汪丽民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5日,汪丽民向贺树根借款3.5万元,贺树根向汪丽民交付3.5万元现金后,汪丽民出具借据,注明借款3.5万元,借期12个月,月利率2%,2018年10月25日前归还所有利息及本金。借款后,贺树根自认截止2021年7月26日汪丽民通过微信先后转账1.5万元之外再未还款,贺树根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诉称所述之请求。
另查明,2021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贺树根与汪丽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汪丽民承诺2018年10月25日前就3.5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还本付息,其未能按时偿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贺树根自认汪丽民通过微信还款1.5万元,并自愿将该部分作为借款之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的借款利息,经审查,该利息标准并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视为贺树根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现贺树根主张汪丽民归还到期的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银行法定利率的四倍计算2021年7月27日起的借款利息,即年利率15.4%,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汪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贺树根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汪丽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