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起诉人:许佳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许佳瑶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部分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未来之城2幢1单元4203室房屋权属分割的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2491744元;2.依法判令重新分割上述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6月29日,双方与杭州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330110YS001507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向杭州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XXXXXXXX面积为95.39平方米的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6121.65元,总价款为2491744元(大写:贰佰肆拾玖万壹仟柒佰肆拾肆元)。该房屋共同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因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21年7月21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双方确认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手续自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原告必须协助被告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后双方于2021年7月21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上述约定明显违背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属于欺诈行为。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书》签订时,该协议书是在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下起草,原告为了避免和激化双方矛盾升级,一气之下签订的,没有看清协议书的具体内容,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房产的分配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上述房产至今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离婚登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双方离婚登记所在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许佳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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