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陶瓷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石岩,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艳因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下称道外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行初1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8年10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上诉人刘艳,被上诉人道外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岩、霍金霞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刘艳有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三道街36-7号十三委三组58.79㎡私建房屋一套。2014年10月9日,刘艳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道外区征收办)签订协议编号为01140144134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显示,案涉58.79㎡私建房屋,刘艳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道外区征收办给付刘艳私建房屋补贴金额11,75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据此,道外区征收办具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道外区征收办与刘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刘艳以道外区政府为被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属于错列被告。经释明,刘艳拒绝变更被告。因道外区征收办与刘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该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道外区政府无义务为刘艳再安置一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驳回刘艳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刘艳上诉称,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道外区政府负责搬迁项目启动工作,其已无可居住的房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并为其安置补偿房屋。

被上诉人辩称

道外区政府答辩称,刘艳与道外区征收办签订的协议,应以道外区征收办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以道外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不适格,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艳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刘艳和道外区征收办,刘艳以道外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向其释明后,其仍坚持以道外区政府为被告进行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