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军华,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杜福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尼玛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1991。
负责人:次仁达培,系该政府县长。
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尼玛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13XQ。
负责人:央吉,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亮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3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陈小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亮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原告陈小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