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负责人:谭翔,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卫,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系支行员工。

被告:李亚琼,女,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平桥村*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名山支行)与被告李亚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因被告李亚琼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名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卫,被告李亚琼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行名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亚琼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93033.95元,其中本金49217.45元、利息40358.61元、违约金2769.07元、手续费688.82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3月17日);并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本息、违约金及手续费等;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9日,被告李亚琼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信用卡-白金卡),被告为“雅安市名山区云峰茶叶经营部”(个体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号为513×××××,被告在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号从事茶叶销售。经审查,原告认为被告符合金穗贷记卡申请条件,于2013年8月30日同意初始授信人民币伍万元额度,向被告发放金穗贷记卡(信用卡-白金卡),卡号6259×××××。被告从2018年1月10日开始逾期,经催收,被告拒不归还所欠本息、手续费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3月17日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共计93033.95元:其中本金49217.45元、利息40358.61元、违约金2769.07元、消费手续费688.82元。原告认为,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亚琼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白金贷记卡客户推荐表、金穗白金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信用卡系统资料-基本信息、李亚琼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清单、信用卡系统资料-催收记录、邮寄单、上门催收报告单、李亚琼信用卡消费明细、平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9日,被告李亚琼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信用卡-白金卡),申请该信用卡时,被告李亚琼系“雅安市名山区云峰茶叶经营部”负责人。原告经审查后,于2013年8月30日同意初始授信人民币伍万元额度,向被告李亚琼发放了金穗贷记卡并开卡,卡号为6259×××××,双方签订了相关合约。被告李亚琼从2018年1月10日开始逾期,截止2021年3月17日,共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217.45元、利息40358.61元、违约金2769.07元、手续费688.82元,合计93033.95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审理中,原告农行名山支行明确:被告李亚琼信用卡的日利率按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5%计算;违约金2769.07元和手续费688.82元自2021年3月18日起不会再有增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授信发放信用卡,被告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截止2021年3月17日的本金49217.45元、利息40358.61元、违约金2769.07元、手续费688.82元,合计93033.95元的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自2021年3月18日起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原告已明确违约金2769.07元和手续费688.82元自2021年3月18日起不会再有增加,故被告不用再行支付。对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在庭审中表明尚未产生该费用,也没有提交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被告李亚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截止2021年3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217.45元、利息40358.61元、违约金2769.07元、手续费688.82元,合计93033.95元,并支付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2726元,由被告李亚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枥

人民陪审员 戴 毅

人民陪审员 熊海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宇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