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职务负责人。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 诉讼代表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福审判员殷莉审判员边艳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