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粑粑坳铁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0C388F,联系电话:155××××7112。

经营者:张孝军,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78497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珠,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0921065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大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财富新城B1幢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HMK5Y8Q,联系电话:138××××7999。

法定代表人:何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海龙,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8676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01094438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财富新城A区1号商业负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354631,联系电话:0857-71××××9。

法定代表人:金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耐,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8752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金龙新区迎宾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80689106L,联系电话:0857-71××××9。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良廷,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031959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联系电话:173××××8819。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大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于二○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21)黔0113民初465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大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3163594.81元的财产。现白云区顺意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大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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