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利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48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蜀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梨花大道与楚汉路交界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利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2民初22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利亚上诉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30日,原审裁定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老河口市以及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上诉人不是案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不能约束上诉人,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2.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并非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基于上诉人与湖北蜀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亦不适用;3.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上诉人是湖北蜀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而上诉人与湖北蜀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地,即由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湖北蜀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陈迪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原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于本案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体是否适格、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等属实体审理范畴,在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