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泰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执行人:杨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执行山西正泰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5643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