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黄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黄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黄某1、刘某、黄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某某、黄某1、刘某、黄某2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04647.07元,并提供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4399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张某某、黄某1、刘某、黄某2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4647.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