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立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53125197311023663,住喀什警苑小区*-*-*室。 被告:喀什市鑫西途健身俱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653101MA78FQN30T,住所地:喀什市团结路187号。 业主:邱成苗,该俱乐部经营者。
审理经过
原告邹立平与被告喀什市鑫西途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立平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立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立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