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及一至七座负一至负三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2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凯,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梁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1×,公民身份号码430××××××××××××34X。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省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广东省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部清偿本案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绪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俊彦 书 记 员 简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