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大武口丽日四区四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佟健,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武口区。 被告:大武口区可可商行,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南路86-3。 经营者:徐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经营者,住大武口区永乐园*-*-*号。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武口区可可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