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律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人,教师,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铁北委一组。

被告:集安市实验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582412986662U。

法定代表人:谷春艳,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律春霞与被告集安市实验小学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律春霞撤回对被告集安市实验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周加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张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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