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姗杉。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志民、于姗杉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