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余广成,男,汉族,住金溪县。
被申请人:谢新民,男,汉族,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广成与被申请人谢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广成向本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新民的银行存款157200元。案外人胡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赣F*7车辆为申请人余广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对上述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广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新民的银行存款1572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06元,由申请人余广成垫付。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