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买买提·尼亚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艾合买提·尼亚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明英根据已经生效的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新2823民初XXX号的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买买提·尼亚子、艾合买提·尼亚子价值95,243.25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车辆)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买买提·尼亚子、艾合买提·尼亚子价值95,243.25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车辆)。
案件申请费972.43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