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异鲜水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新园路127号101-3。
经营者:庄金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亮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异鲜水果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明亮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