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才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白沙镇白沙村小岩九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90628241X。 被执行人:黄世勇,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国荣乡国荣居委会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311222033。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于7日向被执行人黄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龚才发借款人民币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元,被执行人黄世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黄世勇无银行存款、交通工具、股权股份;二、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黄世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6100元(已扣留提取);三、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黄世勇应当偿还龚才发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及诉讼费人民币775.00元,共计人民币70,775.00元,现偿还人民币15,150.00元,下欠人民币55,625.00元,,黄世勇承诺以公积金(现已冻结)和工资履行,龚才发表示同意;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元,黄世勇承担;三、龚才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该案已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龚才发人民币15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尚勇 书 记 员 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