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安县某有限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安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秦安县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