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泽民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斌,山西骁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威,系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
被执行人:张如萍,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小红,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如萍、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如萍、张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欠款53485元,但被执行人张如萍、张小红并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张小红存款178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尚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