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绍兴明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颐高广场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国荣。
被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二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阿裕。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明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明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