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迪,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高台堡镇北赵村刘边屯*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鲅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2012年4月10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5年6月9日减刑十个月,2017年7月28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363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