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尤铁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兴二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先。 关于申请执行人尤铁柱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兴二煤矿
审理经过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冻结了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兴二煤矿在23050164595100000155_1账 户内余额人民币398192.00元,并于2021年8月15日划拨了35503.81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兴二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688.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