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鹏,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8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袁某上诉称,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中区65号2单元8层1号房,而且主要遗产等积蓄均在此地,并非甘井子区,甘井子区虽然也有几套房,但其价值并不高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地积蓄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请分割的遗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产,均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故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为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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