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庆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港宏发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张立娟,女,****年**月**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庆习与被执行人张立娟、邱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张立娟、邱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吕庆习货款43 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5元,减半收取计446.25元,由张立娟、邱志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立娟、邱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日、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银行均设有账户信息,因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未处置。 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立娟、邱志明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06执6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常 萌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郭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