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林斯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杨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炳与被告林斯茵、杨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张志炳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志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张志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惠刚 审 判 员 余俊平 代理审判员 陈伟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