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诚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以东,金龙国际以南金阳列变国际广场1单元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J4UDQ42。
法定代表人:陈安利,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福,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17339。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诚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5378.5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诚贵和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12904390125037727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诚贵和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5378.5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诚贵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柯昌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才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