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美溪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曙光街。
负责人王立军,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美溪支行员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胜利委。
被执行人李晓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电力嘉园小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美溪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哲银行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523.1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7523.15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李晓哲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2执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