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应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杭,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燕,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海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应波与被告王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应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应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银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施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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