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贡去乎扎西,男,生于****年**月**日,藏族,甘肃省夏河县人,无业,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甘3027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贡去乎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宣判后,贡去乎扎西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21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贡去乎扎西(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已于2018年10月11日缴纳罚金3000.00元。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贡去乎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贡去乎扎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