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卓,住新野县。
被告:张选玉,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卓与被告张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卓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卓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卓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