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春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春华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春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春华在银行的存款22803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803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