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35504330A。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任董事长。
被告:焦作微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宏基中心广场A座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3XCLPDOM。
法定代表人:皇甫保红,任执行董事。
被告:张珈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微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张珈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