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好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刘中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好领为与被告刘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好领到庭,被告刘中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2000元及利息11160元(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原告是做食用油生意、被告是做商标生意的,被告以自己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把自己销售油款1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到原告现金100000元,月息1000元,用期6个月,到期还本付息。2019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并经过计算一年的利息12000元,在原有的借条上,被告书写向原告还款50000元,利息结至2019年9月13日,共计陆万贰仟元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未果。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被告负有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开庭审理,依据有效证据,本案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为朋友关系,原告是做食用油生意的、被告是做商标生意的,被告以自己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把自己销售油款1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条今借到孙好领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壹仟元,用期六个月,到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刘中义手机135××××1983身份证号2018年9月13号2019年9月13号还款伍万元整利结至2019年9.13号共计陆万贰仟元正刘中义”,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将100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清,故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有利息,被告应当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中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好领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11160元(2021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月息一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刘中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