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青松(系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艾子贵,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亚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城管局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狮岩路聚贤家园)。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亚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与被告蒋亚林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爱玲 书 记 员 张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