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薛勇,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占蒙,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舒信用社工作人员。
被告:蔺苇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张宝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蔺苇苇、张宝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64.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