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范嘉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文杰与被执行人范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9)粤182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范嘉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文杰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范嘉豪负担。因被执行人范嘉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范嘉豪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范嘉豪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嘉豪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4月2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范嘉豪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4月19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嘉豪在广东省内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7月2日到被执行人范嘉豪户籍所在地小江镇珠光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嘉豪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7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范嘉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7月5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范嘉豪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1823执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黄扬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