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张葛。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反诉被告:承德鹰城国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营子大街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朝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立,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承德鹰城国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鹰城国控)与张葛、张金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张葛于2021年7月8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鹰城国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王明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鹰城国控协助张葛办理鹰手营子矿区营兴市场B座一层4、5、6、7号商用房及B座地下室18间的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因延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540084.28元;2、判令鹰城国控为张葛购买的地下室做防水及购买的房屋做保温层。如不能维修需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50000.00元;3、判令鹰城国控负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张葛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商务局(以下简称营子商务局)于2009年5月5日签订了购买底商及地下室买卖合同,购买了营子商务局开发的鹰手营子矿区营兴市场B座一层4、5、6、7号商用房及B座地下室18间。合同约定商务局取得产权总证后张葛自行办理产权证,但商务局至今未取得产权总证,致使张葛无法取得产权证书,导致张葛无法出售。且营子商务局出售的房屋无保温层及地下室未作防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张葛曾多次与营子商务局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同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鹰城国控提起的本诉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反诉原告提起的反诉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营子商务局与反诉原告,营子商务局只是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款债权转让给鹰城国控,并未将合同所涉义务一并转让,反诉原告张葛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反诉原告张葛的反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反诉原告张葛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350.42元,退还给反诉原告张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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