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川0504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刘建辉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宣判后,刘建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05刑终126号刑事判决,以刘建辉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10万元。2018年7月2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建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诉讼中否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已执行部分罚金,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建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37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