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1575Q。
负责人:黄子立,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德明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德明应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15034.86元(之后利息以14363.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94元、执行费125.52元。但被执行人李德明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李德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5日、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李德明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13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德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李德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34.8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