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士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军,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治钧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佟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