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士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军,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治钧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佟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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