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笑春,出生日期:1972-04-09,性别:男,住址:临清市。 被告:任新星,出生日期:1992-03-27,性别:男,住址:临清市。 第三人:张国华,住址: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笑春与被告任新星、第三人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任新星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查封被告任新星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爱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