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笑春,出生日期:1972-04-09,性别:男,住址:临清市。 被告:任新星,出生日期:1992-03-27,性别:男,住址:临清市。 第三人:张国华,住址: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笑春与被告任新星、第三人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任新星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查封被告任新星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爱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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