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兴业县利安兽药店,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环南路西段北侧83号(建设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Q49AN8J。
被告:林里,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兴业县利安兽药店诉被告林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兴业县利安兽药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兴业县利安兽药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兴业县利安兽药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兴业县利安兽药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