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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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北流市华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北流镇南园一路0081号房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88431219E。
负责人:黄林。
第三人:卢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法定代理人: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与被告陈东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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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潘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