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13号2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29627T。
负责人:陈荣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018989XQ。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