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丁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守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芳申请执行丁齐、张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其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珂珂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