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丁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守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芳申请执行丁齐、张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其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珂珂